沈阳陵园网络学习并掌握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法规的相关知识,不仅有利于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中有关墓地的管理工作,还能从法规、政策的角度准确把握在城镇墓地和农村墓地修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有关问题。
1.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的相关法规
1963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烈士纪念建筑物修建和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发布。1980年7月 30 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中指出:除非中央有专门决定,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代革命家个人的纪念堂、纪念馆等建筑。1986 年 10月 28 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管理,规范服务。1987 年 2 月23 日,《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决定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统一设置保护标志。1988 8 月 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的通知》再次重申: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从严控制;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过批准修建纪念设施的费用,要从严掌握,并纳人当地基本建设的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共 18 条,其目的是缅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96 年 2 月 1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再次强调指出: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纪念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纪念设施,要纳人基本建设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并从严掌握经费开支。
2.烈纪念建筑物的保护
(1)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作出规定: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加自我发展能力。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也作出规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
(2)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原则。《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对烈士纪念建
筑物的保护原则有明确的阐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 报经民政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3.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作出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维修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掌握使用。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